木制一次性筷子: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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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万双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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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 ||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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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5% | ||
==进口环节== | ==进口环节== | ||
应纳税额 = |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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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5%)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5%) | ||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5%) | ||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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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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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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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2006〕22号 || 2006年3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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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0日 (六) 09:35的最新版本
简介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也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税率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万双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今 |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5%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5%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5%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5%)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5%)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5%)
适用法规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2006〕22号 | 2006年3月30日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