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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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2008年5月14日 执行 | 2008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2008年5月14日 执行 | ||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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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 (三) 13:18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8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2008年5月14日 执行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