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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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2008年5月14日  执行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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