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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12月29日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28号 2023年3月1日 施行 =正文=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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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 ||
第一条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 ||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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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本 !! 新污染物名称本 !! CAS号本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 编号本 !! 新污染物名称本 !! CAS号本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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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一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 例如: | ||
1763-23-1 | 1763-23-1 | ||
第48行: | 第48行: | ||
251099-16-8 | 251099-16-8 | ||
|| 1. 禁止生产。 | || 1.禁止生产。 | ||
2. 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 ||
(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
3. | 3.将PFOS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4. | 4.进口或出口PFOS类,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 ||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6. |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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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ref>PFOA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sub>7</sub>F<sub>15</sub>)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C<sub>8</sub>F<sub>17</sub>-X,其中X = F,Cl,Br;(ii)CF<sub>3</sub>[CF<sub>2</sub>]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ref>(PFOA类)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 ||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 |||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 |||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 |||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 |||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 |||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 |||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 |||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 |||
3.将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4.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 |||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A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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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 ||
(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 |||
(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 |||
(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 |||
(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
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 |||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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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 || 短链氯化石蜡<ref>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sub>10</sub>至<sub>C13</sub>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ref> || 例如: | ||
85535-84-8 | |||
68920-70-7 | |||
71011-12-6 | |||
85536-22-7 | |||
85681-73-8 | |||
108171-26-2 | |||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 |||
(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 |||
(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 |||
(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 |||
(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 |||
(5)户外装饰灯管; | |||
(6)防水和阻燃油漆; | |||
(7)粘合剂; | |||
(8)金属加工; | |||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 |||
(10)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
2.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3.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 |||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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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 ||
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 | |||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 | |||
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 |||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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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 | ||
131-52-2 | |||
27735-64-4 | |||
3772-94-9 | |||
1825-21-4 | |||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 |||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 | |||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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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 || 鲸采全球 || 115-32-2 | ||
10606-46-9 | |||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 |||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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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ref>PFHxS 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sub>6</sub>F<sub>13</sub>SO<sub>2</sub>-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ref>(PFHxS类) || ——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 ||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Hx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 | |- | ||
| | | 九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13560-89-9 | ||
135821-03-3 | |||
135821-74-8 | |||
|| 1.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 |||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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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 || 二氯甲烷 || 75-09-2 ||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 | ||
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 | |||
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 |||
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 |||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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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 || 三氯甲烷 || 67-66-3 || 1. 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 | ||
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 |||
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 |||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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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 || 壬基酚 || 25154-52-3 | ||
84852-15-3 | |||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 | |||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 |||
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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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 || 抗生素 || —— || 1. 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 ||
2. 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3. 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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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owspan="10"|十四 || 六溴环十二烷(已淘汰类) || 25637-99-4 | ||
3194-55-6 | |||
134237-50-6 | |||
134237-51-7 | |||
134237-52-8 | |||
|| rowspan="10"|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 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
|- | |- | ||
| | | 氯丹(已淘汰类) || 57-74-9 | ||
|- | |- | ||
| | | 灭蚁灵(已淘汰类) || 2385-85-5 | ||
|- | |- | ||
| | | 六氯苯(已淘汰类) || 118-74-1 | ||
|- | |- | ||
| | | 滴滴涕(已淘汰类) || 50-29-3 | ||
|- | |- | ||
| | | α-六氯环己烷(已淘汰类) || 319-84-6 | ||
|- | |- | ||
| | | β-六氯环己烷(已淘汰类) || 319-85-7 | ||
|- | |- | ||
| | | 林丹(已淘汰类) || 58-89-9 | ||
|- | |- | ||
| | |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已淘汰类) || 115-29-7 | ||
959-98-8 | |||
33213-65-9 | |||
1031-07-8 | |||
|- | |- | ||
| | | 多氯联苯(已淘汰类) || —— | ||
|} | |} | ||
<ref>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ref> | |||
<ref>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ref> | |||
<ref>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ref> | |||
<ref>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ref> | |||
<ref>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re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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