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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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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ref>1</ref>(PFOA类)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 | 二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ref>PFOA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sub>7</sub>F<sub>15</sub>)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C<sub>8</sub>F<sub>17</sub>-X,其中X = F,Cl,Br;(ii)CF<sub>3</sub>[CF<sub>2</sub>]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ref>(PFOA类)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 ||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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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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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短链氯化石蜡< | | 四 || 短链氯化石蜡<ref>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sub>10</sub>至<sub>C13</sub>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ref> || 例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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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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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 | 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ref>PFHxS 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sub>6</sub>F<sub>13</sub>SO<sub>2</sub>-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ref>(PFHxS类) || ——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 ||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Hx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Hx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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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10"|1. | || rowspan="10"|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 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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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氯丹(已淘汰类) || 57-74-9 | | 氯丹(已淘汰类) || 57-7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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