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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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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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9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莆地税发〔2008〕65号  2008年5月1日  执行
2008年5月9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莆地税发〔2008〕65号  2008年5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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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文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35号)中的预征率规定,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
  六、本文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35号)中的预征率规定,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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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5]][[Category:莆田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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