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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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5月9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莆地税发〔2008〕65号  2008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及土地增值税管征情况,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二、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市局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平均预征率并报市局备案。

  三、单项预征率

  采用单项预征率征收的,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平均预征率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的,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其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单项预征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税款。

  五、经济适用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本文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35号)中的预征率规定,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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