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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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1995〕27号 1995年9月5日 执行 =正文= 太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太地税农字〔1995〕第9号《关于鹿茸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鹿茸可列入药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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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5日 (五) 08:2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1995〕27号 1995年9月5日 执行
正文
太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太地税农字〔1995〕第9号《关于鹿茸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鹿茸可列入药材类,在生产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