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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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9月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1995〕27号  1995年9月5日  执行

正文

太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太地税农字〔1995〕第9号《关于鹿茸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鹿茸可列入药材类,在生产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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