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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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5〕25号 1995年8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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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 (六) 10:0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5〕25号 1995年8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现在使用的“山西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五年底,新的“外运证”管理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