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5〕25号 1995年8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现在使用的“山西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五年底,新的“外运证”管理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