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1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1995〕35号 1995年7月17日 执行 =正文= 忻州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忻行地税流字〔1995〕30号(总第163号)《关于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 |
(没有差异)
|
2024年2月17日 (六) 02:4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1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1995〕35号 1995年7月17日 执行
正文
忻州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忻行地税流字〔1995〕30号(总第163号)《关于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向购销双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论是单独收取,还是自行销售收取,均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