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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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7月1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1995〕35号  1995年7月17日  执行

正文

忻州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忻行地税流字〔1995〕30号(总第163号)《关于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向购销双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论是单独收取,还是自行销售收取,均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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