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1994〕8号  1994年11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  | 
			
(没有差异) 
 | 
2024年1月20日 (六) 07:5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1994〕8号 1994年11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通知》精神明确以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票证领据及税收票证库存帐保管期限为七年。
二、统计台帐及会计辅助帐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与会计报表相同。
四、各类报表均指本单位编制的报表。所属单位报送的报表,其保管期限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自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