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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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1994〕8号  1994年11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通知》精神明确以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票证领据及税收票证库存帐保管期限为七年。

  二、统计台帐及会计辅助帐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与会计报表相同。

  四、各类报表均指本单位编制的报表。所属单位报送的报表,其保管期限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自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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