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2008):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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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2008年3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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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2008年3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