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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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2008年3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
---|---|---|---|---|
27101120 | 石脑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
271011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
27101991 | 润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
ex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 0.1元/升 |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