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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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2008年3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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