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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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号 1994年4月7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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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 (三) 11:2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号 1994年4月7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