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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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2006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5%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50元/吨 l千克=O.988升
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20元/吨
22041000 葡萄汽酒 10%
22042100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2900 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3000 其他酿酒葡萄汁 10%
22051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22059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黄酒 240元/吨 l千克=O.962升
22060000 其他发酵饮料 10%
22071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2207200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5%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0%+1元/公斤 l升=O.912千克
22083000 威士忌酒 20%+1元/公斤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 20%+1元/公斤
22085000 杜松子酒 20%+1元/公斤
22086000 伏特加酒 20%+1元/公斤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0%+1元/公斤
22089010 龙舌兰酒 20%+1元/公斤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5%
22089090 薯类蒸馏酒 20%+1元/公斤 l升=0.912千克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20%+1元/公斤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4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支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40%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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