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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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4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5〕6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我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 号, 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确保新 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 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 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 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26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 科目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 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26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26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 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 旧账套的有效衔接。 二、会计科目新旧衔接 (一)资产类。 1.原账“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 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 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存货”、“存货跌价 准备”、“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累 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受 托代理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对原制度 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进行分析判断,属于长期股 权投资的,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权 投资”科目;属于其他长期投资的,重新分类将其账面余额 转入新账的“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 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导致账面余额减记至零,新账中,应当按照其初始投资成本的金 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 3.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对原制度 下的文物文化资产进行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文物资源、固 定资产、存货,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二)负债类。 1.原账“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 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长 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余额直接转 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原账“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应付职工 薪酬”科目。 3.原账“应交税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应交税费” 科目。 (三)净资产类。 原账“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余额 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四)收入费用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费用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 处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费用类 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 额,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 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 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事项 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的相应科目。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资产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相关净资产 科目;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相关净资产科目,贷记相 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 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 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 项或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 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或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 始凭证。 三、财务会计报告新旧衔接 (一)编制 2026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 2026 年 1 月 1 日新账的财务会 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26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 2026 年财务 会计报告。在编制 2026 年度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时, 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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