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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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 (星期四)

  • 当前之前 06:512024年1月11日 (四) 06:51Www 讨论 贡献 943字节 +943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2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6号  1994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