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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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9月2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6号  1994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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