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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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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9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2013年10月1日 执行 2013年9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2015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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