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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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3年9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2013年10月1日  执行

2013年9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2015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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