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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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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1月4日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90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的执行时间由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改为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1|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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