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源代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地区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其他类型房地产 |- | 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1% || 3% || 3% |- | 2 || 塔城地区 || 1% || 3% || 3% |- | 3 || 阿勒泰地区 || 1% || 3% || 3% |- | 4 || 克拉玛依市 || 1% || 3% || 4% |- | 5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1% || 3% || 3% |- | 6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1% || 3% || 4% |- | 7 || 乌鲁木齐市 || 1% || 3% || 4% |- | 8 || 哈密地区 || 1% || 3% || 4% |- | 9 || 吐鲁番地区 || 1% || 3% || 4% |- | 10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1% || 3% || 3% |- | 11 || 阿克苏地区 || 1% || 3% || 3% |- | 12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1% || 3% || 3% |- | 13 || 喀什地区 || 1% || 3% || 3% |- | 14 || 和田地区 || 1% || 3% || 3% |- | 15 || 阿拉尔 || 1% || 3% || 3% |- | 16 || 图木舒克 || 1% || 3% || 3% |- | 17 || 五家渠 || 1% || 3% || 3% |- | 18 || 石河子 || 1% || 3% || 4% |- | 19 || 北屯 || 1% || 3% || 3% |- | 20 || 铁门关 || 1% || 3% || 3% |- | 21 || 双河 || 1% || 3% || 3% |} </center> =政策解读= <center>'''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center>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为统一执行口径,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第八条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区各地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 我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计算征收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按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为帮助基层和纳税人及时掌握预征率变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为便于基层和纳税人准确把握公告时间,公告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7|4]][[Category: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新]]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