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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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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1995〕27号 1995年9月5日 执行 =正文= 太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太地税农字〔1995〕第9号《关于鹿茸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鹿茸可列入药材类,在生产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 {{wiki置底}} [[Category:1995|9]][[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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