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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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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8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12号 1995年3月8日 执行 =正文= 太原市、晋中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省汾河水利管理局使用的“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以下简称水费收据)涉及到我省3个地市的9个县区,考虑到使用数量少、印刷成本高等情况,经研究决定,该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涉及的县、区地税机关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费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专门厂家印制。省汾河水利管理局需印制水费收据时,须填写“发票购印申请表”,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到指定厂家印制。省汾河水利管理局购领水费收据后,统一向所属8个单位发放。 二、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向下发放水费收据时,应将收领单位、数量以及起止号码等,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通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收领单位收到收据后,即将收领数量及起止号码等报告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由税务部门在购领单位《发票购印证》进行登记后,方可启用收据。 三、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及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季报表”。 四、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对水费收据的购、领、用、存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季度表”。 五、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应加强水费收据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水费收据购、领、用、存有关制度及帐薄报表。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水费收据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wiki置底}} [[Category:1995|3]][[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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