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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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3月8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12号  1995年3月8日  执行

正文

太原市、晋中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省汾河水利管理局使用的“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水费收据”(以下简称水费收据)涉及到我省3个地市的9个县区,考虑到使用数量少、印刷成本高等情况,经研究决定,该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涉及的县、区地税机关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费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专门厂家印制。省汾河水利管理局需印制水费收据时,须填写“发票购印申请表”,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到指定厂家印制。省汾河水利管理局购领水费收据后,统一向所属8个单位发放。

  二、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向下发放水费收据时,应将收领单位、数量以及起止号码等,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通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收领单位收到收据后,即将收领数量及起止号码等报告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由税务部门在购领单位《发票购印证》进行登记后,方可启用收据。

  三、省汾河水利管理局所属单位及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及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季报表”。

  四、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对水费收据的购、领、用、存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季度表”。

  五、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应加强水费收据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水费收据购、领、用、存有关制度及帐薄报表。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水费收据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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