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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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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4月1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58号 2002年4月17日 施行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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