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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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4月1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58号  2002年4月17日  施行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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