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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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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3年7月15日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的通知 并价商字〔2013〕115号 2013年7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物价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我市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文件精神,考虑公共建筑结构复杂性和推进公共建筑计量收费的迫切性,为推进我市供热采暖节能工作,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均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 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三、其它相关事项按照《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热企业要向供热计量收费用户进行告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供热企业应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测工作,进行供热系统运行调节,切实降低供热能耗和成本。 六、本通知自2013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center>'''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表'''</center>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类别 !! 价格 !! 备注 !! 收费依据 |- | 1.非居民热价 || 7.50 || 按建筑面积收取 || 并价商字〔2008〕129号 |- | rowspan="2"|2.居民热价 || 4.8 || 按使用面积收取 || rowspan="2"|并价商字〔2008〕151号 |- | 3.6 || 按建筑面积收取 |} </center> 注: 1、 用暖价格:居民建筑层高超过二点八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并城乡管委发〔2010〕40号 2、对燃油、燃气、用电等其他方式的供热价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暂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晋价商字〔2005〕335号 ) 3、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标准: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并价商字〔2013〕115号 ) 4、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 计量热价:0.165元/KWH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并价商字〔2012〕169号 ) [[Category:2013|7]][[Category:太原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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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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