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3年7月15日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的通知 并价商字〔2013〕115号 2013年7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物价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我市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文件精神,考虑公共建筑结构复杂性和推进公共建筑计量收费的迫切性,为推进我市供热采暖节能工作,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均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
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三、其它相关事项按照《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热企业要向供热计量收费用户进行告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供热企业应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测工作,进行供热系统运行调节,切实降低供热能耗和成本。
六、本通知自2013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类别 | 价格 | 备注 | 收费依据 |
---|---|---|---|
1.非居民热价 | 7.50 | 按建筑面积收取 | 并价商字〔2008〕129号 |
2.居民热价 | 4.8 | 按使用面积收取 | 并价商字〔2008〕151号 |
3.6 | 按建筑面积收取 |
注:
1、 用暖价格:居民建筑层高超过二点八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并城乡管委发〔2010〕40号
2、对燃油、燃气、用电等其他方式的供热价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暂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晋价商字〔2005〕335号 )
3、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标准: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并价商字〔2013〕115号 )
4、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
计量热价:0.165元/KWH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并价商字〔2012〕1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