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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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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 1994年6月4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Category:1994|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以色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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