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8号 1994年6月4日 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