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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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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年1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http://pan.baidu.com/s/1kVNYM2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wiki置底}} [[Category:1995|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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