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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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年1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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