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1995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年1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