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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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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6年5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1996〕43号 1996年1月1日 执行 2006年9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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