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6年5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1996〕43号  1996年1月1日  执行

2006年9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