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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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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13号 1994年4月1日 执行 1997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1997年9月8日 废止 =正文=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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