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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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4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13号  1994年4月1日  执行

1997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1997年9月8日  废止

正文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