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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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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号 2010年1月1日 执行 2010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号 201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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