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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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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Category:2009|5]][[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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