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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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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4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法〔2011〕88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经报省政府标准,现就我省《车船税法》中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车船税法》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下表执行。 <center>'''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colspan="3"|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标准 !! 备注 |- | rowspan="7"|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colspan="2"|1.0升(含)以下的 || rowspan="7"|每辆 || 180元 || rowspan="7"|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colspan="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 colspan="2"|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 colspan="2"|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 |- | colspan="2"|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 |- | colspan="2"|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 |- | colspan="2"|4.0升以上的 || 3600元 |- | rowspan="3"|商用车 || rowspan="2"|客车 || 中型 || rowspan="2"|每辆 || 4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包括电车 |- | 大型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包括电车 |- | colspan="2"|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colspan="2"|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rowspan="2"|其他车辆 || colspan="2"|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不包括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 |- | colspan="2"|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 | 摩托车 || colspan="2"| || 每辆 || 60元 || |} 2、《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车辆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为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向省政府报告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对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是指: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 3、《车船税法》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按当地地方各税申报期限统一申报缴纳。 本规定从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1|N]][[Category:江西省财政厅]][[Category:车船税|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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