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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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4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法〔2011〕88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经报省政府标准,现就我省《车船税法》中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车船税法》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下表执行。

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标准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包括电车
大型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元 不包括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2、《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车辆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为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向省政府报告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对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是指: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

  3、《车船税法》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按当地地方各税申报期限统一申报缴纳。

  本规定从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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