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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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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5月9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31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各分局: 现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专用发票后,应凭发票联记帐并附在记帐凭证后。 抵扣联应单独保管并定期加封面,装订成册,装订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为便于检查稽核,取得的专用发票记帐后,应即在抵扣联右上角字轨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益“已记进项税额专章 ”,并注明登记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字号和月份。 三、专用发票抵扣联,由纳税人按规定妥善保管。 四、专用发票已记进项税额专章 、抵扣联封面由纳税人依据本通知所附式样自行制作。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94|5]][[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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