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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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9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31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各分局:

  现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专用发票后,应凭发票联记帐并附在记帐凭证后。

  抵扣联应单独保管并定期加封面,装订成册,装订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为便于检查稽核,取得的专用发票记帐后,应即在抵扣联右上角字轨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益“已记进项税额专章 ”,并注明登记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字号和月份。

  三、专用发票抵扣联,由纳税人按规定妥善保管。

  四、专用发票已记进项税额专章 、抵扣联封面由纳税人依据本通知所附式样自行制作。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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