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五证合一”后参保企业不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通知”的源代码
←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五证合一”后参保企业不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7年5月27日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五证合一”后参保企业不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通知 —— 2017年5月27日 施行 =正文=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629号)有关要求,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直接调取单位基本信息。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只需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补录表》,补录单位专管员、银行账户、参加险种等补充信息,之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省统征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晋社统征办〔2012〕1号)附表一)。 请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简化优化程序,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ZUpRAjuTycKlDTt5dpHoBA 企业信息补录表]》 提取码: 49vi [[Category:2017|5]][[Category: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返回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五证合一”后参保企业不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