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五证合一”后参保企业不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7年5月27日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五证合一”后参保企业不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通知  ——  2017年5月27日  施行

正文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629号)有关要求,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直接调取单位基本信息。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只需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补录表》,补录单位专管员、银行账户、参加险种等补充信息,之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省统征办《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晋社统征办〔2012〕1号)附表一)。

  请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简化优化程序,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附件:《企业信息补录表》 提取码: 49vi